第二百八十六章 我认为这有打击报复之嫌!

而且对方还请来了京州腾达的唐方镜,这人就像是疯狗一样,想想都觉得麻烦。

这里要说明一下,不管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证人是不能坐在旁听席的,否则其作证无效。

而且不管是证明前还是证明后,都不能在旁听席。

所以那些说证人直接在旁听席等着的,要么是瞎扯,要么是他们本地法院确实不严格。

刑庭内,审判长宣布了庭审开始,老唐作为辩护人宣读了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书的核心观点就是,检查小组的行政行为是违法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所以我们可以知道,妨害公务罪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那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只有在这个情况下,才会构成妨害公务罪。”

“但是在本案中,检查小组的行为本身是违法的,第一,九个人里面,只有城市管理局的齐学岩有行政执法证。”

“而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同样,《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也有规定……”

虽然现在一线执法人员确实很缺,但是,规定就是规定,没问题的话什么都好说,有问题了,这就要掰扯掰扯。

至于为什么要有这样的规定,相信大家都能明白。

总之就是说,两个人以上,而且两个人都得有行政执法证才行,不然就是违法的。

“第二,根据……之规定,违反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就算是我方当事人违反了规定,那他们也只能进行罚款,而不是说扣押外面的商品,这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第三,检查小组的处罚程序严重违法,其在没有通知我方当事人,没有告知权利义务的情况下便直接予以扣押……”

“第四,该冲突行为发生后,派出所已经对该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而在这之后,我方当事人多次上访,一年后,又决定刑事立案,我方认为,此举有打击报复之嫌!”

“综上所述,检查小组行政行为严重违法,我方当事人并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老唐只说了四个理由,三个理由都是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剩下的那个,是他看不惯这个行为添上去的。

说老实话,是不是打击报复和案件本身没关系,那是后面的事,他现在说出来,纯粹就是恶心一下。

至于证据……二审判决书,以及公安机关的笔录都是证据,因为这是他们自己说的。

究竟当时有几个执法证,有没有经过法定程序进行告知等等这些方面,公安机关一查就能知道。

就算当时胡说了,上了法院还要经过质证,要发现是假的,那可就是伪证罪了,这可是刑庭。

所以老唐这方面很轻易就能找出问题。

公诉人的脸色很差,或者说他在出庭之前就已经意识到了今天会很麻烦,对方肯定会死咬着执法违法的问题。

不过他的工作还是要做。

检查小组检查到刘巧巧有占道经营行为,依据市里关于创卫工作的文件,所以决定对其商品进行暂扣。

但是,这只是决定,当时并没有进行实质性的扣押,结果刘巧巧冲出来后直接骂人,随后便先动手,以暴力的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并且,刘巧巧在冲突结束之后,又在门口对检查小组进行了长时间的辱骂。

三个证人一一出庭进行作证,证明当时刘巧巧确实用暴力行为阻拦检查小组的执法。

此外还有现场视频等都可以证明。

至于说执法行为违法的问题,公诉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未主动出示证件,未告知权利义务,未制作扣押清单等,是属于执行公务不规范,并不影响该罪名的成立。

老唐闻言笑了,等对方说完后这才道:“检查小组的执法依据违法,执法程序违法,这样的情况仅仅只是执行公务不规范?”

“审判长,我申请对公诉人问两个问题。”

审判长瞅了一眼点点头道:“准许提问。”

老唐随即看向了对面的公诉人:“我想请问公诉人,如果执法依据违法,执法程序违法的情况都只是执行公务不规范,那什么情况下才能算是违法执法呢?”

“我是不是可以认为,不管什么违法执法行为,都可以算是执行公务不规范?”

公诉人的脸很黑,旁边的年轻姑娘很快对审判长道:“对方辩护人提的问题和本案无关,拒绝回答。”

审判长随即看向了老唐道:“请辩护人不要提出和本案无关的问题,对你警告一次。”

老唐闻言没说话,表示认可,这个确实是他有点激动了。

主要是对方说的话让他有点顶不住,都把法条摔脸上了,还能说出不规范的话来,他真的忍不住想怼。

他也没对证人发问,因为没必要。

否则还有很多理由,三个证人都是执法队里的,那你们的证人证言可就有点问题了。

庭审结束了,没有当庭宣判,老唐收拾东西往外走,前面的几个人在那里嘀嘀咕咕的,老唐根本没搭理。

做错了,你按规定处罚没有任何问题,但是,不能你们这边违法执法,那边反抗一下,就要把人送进去。

老唐认为这样很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