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零二章 PUA老王

郑立民眉头都成了一个“川”字:“这姓唐的……他有病,好吧确实有病,不是,他这人难道就没个怕的吗?”

“我们公司在京州的情况他不知道?他就愿意为了一个普通人和我们公司结仇?精神分裂给他弄得脑子都分裂了吗?”

郑立民是真的想吐槽,但是却又不知道怎么开始。

陈静摇摇头苦笑道:“郑总,如果说别人也就罢了,唐方镜,那是真的不怕,林城那次,还有隔壁天延市的,他要是怕的话就不会那么做了。”

老唐不怕,为什么不怕,因为不怕。

反正就是那个态度,你要有本事就弄死我,其他层面基本上不可能了,毕竟他经过了多次的濒死之后,早已经建立了强大的壁垒。

这不是哪个媒体哪个人说句话就能搞臭的。

所以只有物理意义上的消灭,但老唐最不怕的就是物理消灭了。

郑立民极其烦躁道:“所以我们现在拿那个唐方镜没办法?我还不信了!”

不过现在也只是说说而已,他也没什么好办法,背景这种东西,大部分情况下是让人看的。

陈静摇摇头道:“郑总,我们先不要着急,他唐方镜也只是一个人而已,咱们的案子证据那么充分,他翻案都不可能,更不用说后面了。”

“就算他能翻,那我们也没必要怕他,也没做什么违法的事,他总不能直接给我们安个罪名吧。”

却是陈静刚刚想了想,感觉他们好像被唐方镜的名字吓得有点六神无主了,这现在什么都没发生呢。

郑立民点点头,好像确实是这样,那就暂时先不管,反正也没办法。

腾达办公室内,老唐放下手机,随即喊道:“青青,给我收拾下东西,我要去趟检察院。”

案子已经移交了,那就可以阅卷,他现在的事很多。

首先要给兰保胜做无罪辩护,其次,京州市二百多家法律咨询公司还等着他宠幸呢。

潘有云觉得他应该不会这么变态,但老唐就是要证明,我是你们永远猜不透的男人。

依旧是孤身一人,老唐就这么拎着包来到了光明区检察院。

这地方他也算熟悉了,之前已经和承办案件的检察官预约好了,这都是必须要有的。

老唐开始阅卷了,他仔细翻阅着卷宗,系统面板早已经将内容全部记下,很快他就发现了一些有趣的东西。

兰保胜的几次谈话都被录音了,这和他之前的猜测一模一样,可以说那家市政绿化公司就是要把兰保胜送进去的。

很多人都以为,私下里的录音是不能被当做证据采纳的,这个想法根源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也被称为“毒树之果”理论,也就是说有毒的树上长出来的果子,那无论这果子有没有毒,都不能吃。

当然这是其他国家的要求,而在我们国家,对于私下里的录音是否会被采纳为证据,其实并不是一刀切的手段。

真的说起来,写一篇五千字的论文都很轻松,实务中具体是否会被采纳,并不是简单说偷拍偷录就一定不会被当做证据。

很多人对于这方面的知识都是从网上搜到的,或者是通过电视剧电影来了解的。

两个人坐那里谈话,一个人说“刚刚我们的谈话都录音了,你等着坐牢吧”,另一个人说,“你刚才是偷拍的,证据无效”。

实务中从来不会这么简单,还是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所以要想弄清楚,你就不要去看网上各种莫名其妙的话,你应该直接去找这方面的法律规定,看法这些很主观,但法律就是法律!

民事的先不说,那个更复杂,就先说刑事的。

录音录像属于刑事中的视听资料,《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零九条有这方面的规定。

视听资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

(二)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同样,《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也规定了,收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违反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两个规定都没有提到说,“只要没有经过对方同意视听资料就会无效”这个话。

相反都是在说,就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只要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就可以被当做证据。

那具体怎么样的解释才叫合理解释……那就得看法院的认定了,这就是实务为什么那么复杂的原因。

而一般认为,没有经过对方允许偷录,因为侵犯了对方的隐私权而无效,但实际上,隐私权的外延并没有很多人想象的那么广。

公共场合,比如咖啡厅等地方偷录的录音,如果偷录者自己也参与谈话了,被作为证据采纳的可能性很高!

具体到本案中,录音的地方是在公司办公室,而且陈静和郑立民都参与谈话了,所以老唐能看到,至少公诉机关这边,录音是被当成证据了。

而除了录音之外,更致命的一个证据是兰保胜第三次上门时候拿了五万块的那个收据!

之前老唐就觉得这个收据肯定有问题,现在阅卷发现了,那个收据上写着:

金额: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