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章 击穿有罪证据体系

“辩护人对于证人的证言涉及的客观情况没有异议。至于田刚夫妇感情如何,那只是证人的猜测。事实上,辩护人可以向法庭提供证明,田刚夫妇一直感情还是很好的。至于说,公诉人所说的隐瞒了夫妻吵架的情况。辩护人认为,这件事关系到个人隐私。申诉人不愿意向侦查机关提,也是人之常情,是可以理解的。不能对这种行为倒推与杀人行为的因果关系。”

“公诉人是否有证据继续出示。”封海涛一看,卷宗的证据也基本要出示完了,就问道。

“没有了。”石青山回答道。

“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封海涛看向田诗。正常情况下,辩护人很少在刑事案件中提供证据。这是因为刑事案件的情况非常特殊。律师收集证据可能会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所以多数情况下,律师只是针对卷宗证据提供辩护。

“辩护人有证据向法庭举证。”

“辩护人可以举证了。”

“首先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本案卷宗的尸检证明及鉴定书。在本案的尸检证明中,可以看到被害人体内存在其他男子的体液。而根据鉴定,这并不是申诉人的体液。这可以证明,本案现场是有一个至今未查明的男子存在的。可以证明警方调查的案件事实是存在错误的。”

“公诉人可以发表质证意见。”

“根据田刚本人的供述,他在作案之前就考虑到了制造不在场的证据。因此他提前提取了一个男人的体液,用保险套装着,在杀害何秀芝后,注入何秀之的体内。”石青山说道。

“警方在现场附近发现了田刚丢弃的保险套,可以证明相关事实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