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在交易标的物转移之前,除合同另有约定,风险由卖家承担。现在被告没有转让技术,没有转交窗口,因此合同风险应由卖方承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责任,并不只是出于合同履行本身,还着眼于合同的风险承担上。”郑平说道。
买卖合同,必然会涉及风险承担。比如说房屋因火灾烧毁,由谁来承担损失。交付之前由卖方,交付后风险转移到买方。再比如说一辆汽车的买卖,交车前卖方承担风险,交车后买方承担风险等等。
虽然交易过程中,物品出现损失,这只是一个小概率的事情。但法律就是这样,对于这种小概率可能也需要提前考虑。一旦出现此类情况,就可以依法处置。
郑平继续阐述,语气中带着不容忽视的严谨与严肃:“疫情虽然是不可抗力因素,但这不意味着被告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与风险。”
“被告主张不承担过错责任。其实我方从未主张疫情原因会导致被告承担过错责任。我方只是基于法律规定,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时,应当予以解除,并恢复原状。就本案来说,就是原告所诉求的解除合同,返回已经交付款项。”郑平说道。
“这……”徐薇一时不知道怎么应对了。郑平讲得非常清楚,原告的诉求不是要追究被告责任,而是要求解除合同,返回已交付款项。
合同不能履行时,予以解除,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律不能保障或强行推动一个现实中不可能实现的合同关系。从这个角度来说,原告的要求是非常合理,且有充分依据的。同时,从风险承担上,因为没有技术转让,没有转交窗口,不利影响还需要被告自己承担。这可怎么办,徐薇的大脑有些短路。
“原告没有交付全部款项,被告才没有继续履行合同的。”徐薇结结巴巴地说道。
“原告已经交付足够的款项,尾款需要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后,才能交付。这一点被告也是认可的,并对已经交付款项统一出具收据。”郑平看了看闫保,对方的神情已经很不自然了。
“另外,原告在得知通达大学因疫情原因校园内暂停教学活动的消息后,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拒绝继续履行协议。”郑平拿出了不安抗辩权的主张。
不安抗辩权,在合同法中的一项抗辩制度。就是在合同中需要先行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明后履行协议一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合同能力的,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