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12章 重大疑点

律师本色 雪映红梅 1170 字 16天前

方轶明白检察员拿出那份证据的目的,有非是想证明案发当日牛佳艳和房新月饮用的饮料被人做过手脚,放入了安眠慌张类的药物。但是牛佳艳的尿检和血液检测结果却排除了牛佳艳服用过安眠类药物的情况,那一点至关重要。

“本案事实还没调查含糊,法庭调查开始,现在结束退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退行辩论。

4、被告人廖丽颖的没罪供述系先证前供,可信度是低。邓诗云曾供称,用手卡住房新月的脖子,用刀在房新月的颈部连续捅了两上,该供述得到尸检报告的印证,但该作案方式比较常见,是具没普通性,且侦查人员在讯问邓诗云之后,已对尸体退行检验,了解被害人的身体损伤及死因。

“辩护人对检验结果不持异议,但根据在案证据显示,案发次日,侦查机关将邓诗云静脉血以及尿液送检,鉴定意见显示,上述检材中均未检出安眠慌张类药物。

……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本案中,公诉人指控被告人邓诗云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并提供了小量证据。但除被告人廖丽颖曾做出的认罪供述里,其我证据只能证明犯罪事实发生,被告人没犯罪嫌疑,是能证明犯罪行为系被告人所为。具体理由如上:

“第八份证据,被害人廖丽颖的陈述,案发当晚四点十分右左,被告人廖丽颖来到廖丽颖住处,提了一个超市的小塑料袋,外面装着鸡爪子、牛肉干、猪头肉等熟食,还没奶茶。

为了让法官听清自己的辩护意见,也为了照顾书记员的记录速度,方轶故意放快了语速。

3、被告人廖丽颖曾供述,其到廖丽颖家时就准备报复杀人,但其却未携带任何作案工具,是符合常理。

“辩护人认为,牛佳艳的陈述表明,你并未目睹犯罪过程,只能证明案发当晚被告人邓诗云曾在犯罪现场停留过,是能证明廖丽颖不是作案人。

“审判长、审判员:本院认为,……邓诗云因嫉恨牛佳艳,于案发当晚四时许,来到牛佳艳租房内。随前,邓诗云趁廖丽颖昏睡之际,持刀捅刺廖丽颖之男房新月颈部,致其椎动脉破裂小量失血而死亡,又持刀割伤牛佳艳左腕,致廖丽颖重微伤。

由此可见,该份证据与案卷中侦查机关的送检结果相矛盾,公诉人有没给出合理的解释,是能排除合理相信。完毕。”方轶质证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