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审法官才没有那么多时间跟你磨蹭,先把庭审程序给往下走再说。
但是这个信任度,几乎为零了。
这波,金胜血赚。
小样,连功课都没做好,还跟我玩‘讼棍’这一招。
不妥妥的送‘人头’嘛。
徐华波很明显心态受到了一定的影响,稍稍有点手忙脚乱。
“法官阁下,对于自诉人指控的‘侵占’,我方并不认同。”
“据我当事人描述,陈伊婷是孤儿,没有任何亲人。”
“在得知了徐美凤打算趁着两人结婚之际,出钱购买一套房产赠送给两人,用于婚后居住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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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伊婷当时主动提及,自己有一笔25万元的存款,可以拿出来。”
“2018年10月13日,由陈伊婷发送给周阳的语音消息中,明确了这一点。”
“所谓的‘哄骗’,是根本不存在的。”
“因此我方当事人,并不具有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的故意。”
“仅凭这一点,就无法被认定为‘侵占行为’。”
金胜也不开口反驳,就静静的看着他表演。
利用己方出具的证据来反攻。
算是一个优秀刑辩律师的必备技能了。
徐华波也仿佛已经跳出了刚才的不利,越说越有底气的样子。
“至于什么故意设计成‘婚前财产’,更是自诉人的臆测,毫无事实依据。”
“真实的情况,是周阳在上网的时候,无意中看到了海悦小区,正在对外发售。”
“该小区距离工作的地方比较近,房屋的价格也比较合适。”
“联想到自己正好要买房的需求,所以在当天就过去进行咨询。”
“在经过实地查看后,周阳非常满意,随后联系了自己的母亲徐美凤,当场就签订了购房合同。”
“可由于当时正处于上班时间,周阳不想打扰陈伊婷的工作,同时也因为需要办理按揭贷款业务。”
“所以就先行登记了自己一个人的身份信息。”
“周阳和徐美凤母子二人,从始至终都没想过独自‘占有’这个房子。”
“同样,2018年12月8日,由徐美凤发给陈伊婷的微信消息中,也提到了这一点。”
“法庭可以进行查验。”
不得不说,徐华波能混成合伙人,是有一定道理的。
要想构成侵占罪,有四个必要的条件。
第一:行为人必须存有明确、具体且非法的占有他人财物之意图?。
第二: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侵占行为?。
第三:被侵占的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第四:行为人必须在权利人提出返还请求后,仍然坚持拒不交还??。
徐华波知道在现有的证据中,想要全盘否认根本不可能。
所以就盯着其中最难界定的一点来打。
眼下这两段说词,就是为了模糊掉周阳和徐美凤两人,具有主观故意这一点。
先点明主题,再辅助说明。
这叫‘以点破面’,‘借力打力’。
辩护的思路很清晰啊!
只是很可惜,他的说法里有个很小的逻辑漏洞。
这时候,主审法官听完了几段语音后,又开始发问了。
“被告人周阳,你在10月13日的微信中提及。”
“徐美凤跟你说过,不管你们俩能出多少钱,她都会再添一点买房。”
“这句话中的‘你们俩’,指的是你和陈伊婷对吗?”
金胜也来了兴趣。
这个叫董善的法官很有意思啊!
都开始抠细节了。
看来是认准了周阳这个软柿子。
又把问题抛给了他。
或许主审法官认为,刚才击破过他的心理防线了,再来问他更容易查清案件事实。
这次周阳倒没有一点迟疑的回答道:“是的。”
主审法官紧接着问道:“所以说,是徐美凤先问的,你们能出多少钱。”
“接着你去告诉的陈伊婷,才有她出资25万的事情。”
“对吗?”
周阳又一次愣住了。
这个逻辑还真没毛病。
都不用金胜出手,对方就已经捉襟见肘了。
这是个负责任的好法官啊!
真给力。
金胜可太舒心了。
从没想到过,‘原告位’竟然还有这个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