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4章 死刑!必须死刑!

而且顾晨还有人证!

那就是学校的人证,还有医生.

全部都是证据!

唐欣冉的死亡不是因为跳楼

因为她的运气很好,没有伤到头部。

完全是因为流血过多而死的!

救护车五分钟就能够到达现场!!

跳楼只要没有撞到头,撞到身体也不会立刻死亡。

跳下去之后,就是看运气了

如果是手脚先撞到地上,有可能骨折加重伤。

只要不是头部致命伤,都有机会活下来!

都是可以抢救的!!

唐建国一家其实也不差钱,只要还活着,绝对是可以治的!

顾晨说道:“本来唐欣冉是可以活下来的!但是,就是因为这些人的无视,这些人的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是这些人怕唐欣冉这个事情会影响到他们!完全是因为这些人!!!”

“而且这些人还阻止其他人过来!!如果其他老师也过来,我相信一定会有人打120的!但是就是这三个人,自己不办事,还不让别人办事,所以就是孟德湖,闫凯龙,唐建国三个人,要负主要责任!!”

“唐欣冉死亡,他们要负直接责任!!如果不是因为这三个人,唐欣冉还有很大的概率可以活下来,哪怕唐欣冉是自杀的,而死亡的死亡是这三个人的处理结果直接导致的。”

而这个时候,闫凯龙也已经被拉下去了!

康贵中也被拉下去了。

两个人都没有什么办法,只能等着审判结果。

康贵中就是间接致人死亡,而闫凯龙就是过失致人死亡,有着直接原因!

顾晨该说的也都说了,具体怎么样断定,就要看法庭上是怎么判决这两个人了!

顾晨说道:“审判长,闫凯龙更是直接导致了唐欣冉死亡,我认为闫凯龙是过失致人死亡,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闫凯龙直接导致唐欣冉死亡,而且存在辱骂,人格侮辱,人身攻击,情节严重!”

“并且在事情发生之后,闫凯龙和康贵中一样销毁证据,根据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伱故意毁灭证据,构成销毁证据罪,应该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