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法律遗忘的人们

“工伤是一个常见的法律问题。每行每业都不能避免工伤的出现。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利,也是为了分散风险,保障各行各业的发展,国家专门制定的工伤制度。如果出现工伤,就可以通过工伤基金解决。”郑平说道。

“那不是挺好。怎么成了法律漏洞。”刘主任不明白,既然法律上对于工伤有着专门的规定,那为什么到自己这里就成了漏洞。

“这个说来话长了。我简单说一点,那就是你的身份不符合工伤条件。”郑平说道。

“为什么?怎么我就不符合。”刘主任越来越糊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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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你是村主任,所以你不符合条件。”

“这怎么可能。村主任也是人。我们村委会雇的人员都有工伤待遇,我还给他们报过工伤呢。”刘主任真的有些焦躁了。为什么郑平非常要说自己的身份不符合工伤条件呢。村里发生工伤自己不是第一个,之前可以报,为什么现在就不可以报呢。

“你以前报的工伤没有问题。现在不能报也没有问题。这是因为你的身份问题造成的。”

“我的身份问题,我有什么身份问题?”

“首先享受工伤待遇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必须是在劳动关系下发生的职业损害。而根据劳动部的规定,劳动关系需要符合三个条件。”郑平进一步阐述道。

“三个条件,哪三个条件?”刘主任问道。

“首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郑平说道。

“这是什么意思?”

“就是说,劳动关系需要建立在合法的用工主体与劳动者之间。”

“哪些用工主体是符合法的用工主体呢?”刘主任没有想到这里面还有这么多问题。

“目前合法的用工主体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等。以现行规定来说,村委会也算是一个法人组织了,符合合法的用人单位的要求。”

刘主任点点头,表示理解,随后又问道:“那第二个条件呢?”

郑平继续说道:“第二个条件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 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刘主任听后陷入了沉思,似乎在思考自己单位是否存在这样的情况。过了一会儿,他抬起头问道:“那最后一个条件是什么?”

郑平微微一笑,说道:“最后一个条件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必须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劳动者所从事的工作必须与用人单位的经营范围或业务相关,而不能与用人单位的业务无关。”

刘主任听后恍然大悟,原来劳动关系需要满足这么多条件。他感叹道:“那我是哪里不符合呢?”

“村委会虽然是基层群众性法人单位,可以从事民事法律行为。但你不受村委会管理,也不对村委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