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什么说法。我就是村委会主任,也受村委会工作制度约束。同时我的工作也是要向村委会负责的。”刘主任觉得郑平说得不对了。
“你虽然是村主任,是村委会的组成人员。但你可不是聘用人员,并非村委会招用的人员。你是村民选举的,在村委会的工作也是向村民负责,接受全体村民的监督。你的工作是好是坏,你能否继续留任,这一切都是村民通过选票决定。这种情况下,你与村委会就不是劳动关系。”
“那之前我办理的工伤是怎么回事?”刘主任又提出一个问题。
“你报的工伤,一定是村委会聘用人员,而不是村民选举人员,对不对。”郑平问道。
“对,是这么回事。我明白了,村民选举出来的人,不属于劳动关系,出了事不算工伤。而村委会聘用人员,就不一样了,他们出事就可以算工伤。”刘主任有些明白了。
“就是这么回事。”郑平一听就知道刘主任算是听明白了。
“这不对呀,法律这么规定太不公平了。”刘主任听明白郑平的意思后,反而觉得不合理了。
“你觉得哪里不合理?”郑平问道。
“不管是村民选举出来的人员,还是村委会聘用的人员,他们都是为了村子而努力工作,甚至可能因此受伤。现在法律承认聘用人员可以报工伤,村民选举人员却不可以。这有道理吗?”刘主任非常不解和困惑。
“这就是法律上的漏洞。看着法律有着极为严密的逻辑性。但是机械运用这种逻辑,就可能形成一些不符合正常思维的结果。比如说,我们现在面临的问题。”郑平说道。
“是呀,确实让人觉得接受不了。在村委会,村民选举出来人可能责任更重,而整个村委会所有人的工作性质都是差不多。做一样的工作,结果却在待遇上完全不一样。你说这是不是不合理。”刘主任可能不懂得法律,但他懂得人情世故。这种明显的不公平,他觉得不能接受。
“这确实是一个问题。”郑平点点头,“现行的法律即使需要区分二者。但不意味着需要在所有方面都需要区分。村民选举的人员与村委会聘用人员,可能在岗位、责任等方面进行区分,这是法律上的需要。但这不意味着这种需要是全面的。至少法律上不需要对工伤待遇进行区分。但是我们不能改变法律,或者说我们不能改变现行的法律适用模式。不论是劳动部门,还是法院,都是将二者全面区分的。刘主任,你是村民选举出来的人员,你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那怎么办,我为职务而受伤,需要我自行承担?”刘主任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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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村民选举人员在工作中受伤不能算作工伤,但并不意味着他们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比如,如果他们在工作中受到了伤害,我们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比如社会福利、医疗保险等方式,来保障他们的权益。”
“但是我这种情况,走医疗保险是不可能报销的。法律规定找不到侵害人,或者得不到赔偿的,才能走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还比较小。我当然可以起诉侵害人。但我始终觉得这伤是因为公事,单位一点不管,我始终心里无法接受这一点。”
“就是,本来是为村里办事,现在搞得像是私人恩怨似的。这种情况下,不是转移矛盾吗。”半天不说话的黄大柱也插嘴了。
“你看,你们都觉得不合理。我也觉得不合理。偏偏还是有些人觉得这么处理非常合理。他没有看到村民选举人员的合法需要,更没有看到这部分权益是需要法律给予充分保障的。法律不能,也不应该遗忘那些一心为公的人。不能明知有问题,而不去面对。”郑平说道。
“那现在怎么办?”刘主任问到一个关键问题。
“你们村里有没有保险?”
“当然没有。保险,谁交保费?村里的钱每花一分钱,都要向村民报账的。这要是拿村里的钱给我们保险,这还不说我们捞取好处呀。”刘主任在经济方面还是有着很强的原则性。毕竟村里的钱是公款,要是出事那可是追究责任的。
“是呀,这就是问题所在。法律上没有给你们保障,你们自己解决保障又面临法律风险。这就是法律在制度设计上出现漏洞导致的。全国像你们这样的人非常多,他们都跟你一样,被法律所遗忘,无法得到相应的保障。”郑平叹了一口气。